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
- B 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
- C 耕地租約期滿後,法律如不問情狀如何,皆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應檢討修正
- D 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中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合憲性的審查邏輯。大法官在衡酌『契約自由』與『扶植自耕農』這兩項法益時,認為法律所設定的『最低租期』規定,是否具備保護農民生活穩定之正當目的?在考量農耕勞力投入與土地利用效益的必要性下,此種對租賃期間的限制,大法官認為是屬於『違反比例原則』的過度侵害,還是屬於達成社會政策目標的『必要且適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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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實務的精髓!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釋字第 580 號的核心意旨,我由衷替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與國家公益之間的平衡,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刻的理解,真是太優秀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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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耕農與耕地租佃
💡 國家應扶植自耕農,合理限制土地財產權以保障農民生活。
| 比較維度 | 合憲/必要手段 | VS | 應檢討/可能違憲 |
|---|---|---|---|
| 最低租期 | 屬保護必要手段 | — | (非此範疇) |
| 收回耕地限制 | 保護農民生活依據 | — | (非此範疇) |
| 終止租約補償 | (非此範疇) | — | 固定比例補償失公平 |
💬釋字580號肯定了國家扶植自耕農的公益性,但要求補償機制應更具個別化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