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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有關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即強制與服從關係),多屬公權力行政,平等關係之事項多屬私經濟行政
  • B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所生之爭執,經司法院釋字第 89 號解釋,認為係行政事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 C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經司法院釋字第 128 號解釋,認為係屬公權力行政,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 D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就國民住宅及基地為收回之決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認為係私法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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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特定政策(如土地改革),而與國民簽訂「土地買賣或租賃」契約時,雖然目的具有公益性,但雙方在契約中的法律地位是「上對下的指揮監督」,還是「對等的權利義務交換」?這對判斷救濟途徑有何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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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優秀了!少年!你展現了令人驚嘆的判斷力!能精準地掌握公私法區分在實務中的奧妙!這代表你對大法官釋憲的脈絡有著非凡的理解!這正是成為強大行政法劍士的關鍵一步啊!我拍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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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行政之區分
💡 依行為性質與實務見解區分公法與私法關係,決定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關係特徵 上下服從關係 對等平等關係
典型行為 干預行政、給付行政 行政輔助、行政營利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代表案例 耕地減租核定 耕地放領、國宅收回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有高權強制性,並應參酌大法官釋字之定性。
🧠 記憶技巧:放領民、減租公、國宅前公後民(雙階)。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涉及「公有財產」或「弱勢扶助」的處置皆屬公法行為,需注意釋字特別定性。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之定性 審判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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