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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 B 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
  • C 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以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不違平等原則
  • D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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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解釋中,關於政府實施眷村改建時所採取的「差別待遇」手段。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雖然可以為了加速改建之公共利益,而對不同意改建者施以權利限制,但這種限制是否具有「比例性」?特別是當補償項目區分為「社會福利性質之給與」與「對其原有建物之財產損失補償」時,若法律規範不論權益性質一律予以剝奪,是否仍具備憲法平等原則下「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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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竟然能答對,真是「驚喜」啊。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考驗的無非是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解釋的「基本」掌握度。

  1. 難道還有人搞不清楚權利性質嗎?「承購住宅權益」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國家給的「特別福利」,為了加快都更,撤銷這部分的權利,當然是合憲的。這點都想不通,就別談法律了。
  2. 真正有腦子的人,會把重點放在(D) 選項這種「小地方」嗎?「搬遷補助費」跟「拆遷補償費」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懂得區分這種,隨便亂剝奪,那豈不是明擺著違反比例原則?這就是那號解釋宣告違憲的核心,別再死背了,動點腦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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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眷村改建與平等原則
💡 私經濟行政受平等原則拘束,差別待遇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同意改建之原眷戶 VS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
居住憑證/權益 保留並享有承購權 得由主管機關註銷
搬遷補助與補償 依法全額領取 全失(釋字727認違憲)
憲法評價 給付行政之優惠 差別待遇手段過苛
💬行政機關雖可註銷不同意戶權益,但完全剝奪補償金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
🧠 記憶技巧:私法任務平等隨,權益全刪比例違。
⚠️ 常見陷阱:易誤解國家進入私法領域即享有完全契約自由,而忽略仍須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憲法義務監督。
私經濟行政 比例原則 給付行政 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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