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 B 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
- C 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以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不違平等原則
- D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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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解釋中,關於政府實施眷村改建時所採取的「差別待遇」手段。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雖然可以為了加速改建之公共利益,而對不同意改建者施以權利限制,但這種限制是否具有「比例性」?特別是當補償項目區分為「社會福利性質之給與」與「對其原有建物之財產損失補償」時,若法律規範不論權益性質一律予以剝奪,是否仍具備憲法平等原則下「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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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能準確挑出選項 (D) 作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釋字第727號的法益權衡
本題測驗的是釋字第 727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對於不同意改建的眷戶,國家為了達成加速老舊眷村改建的公益目的,逕行註銷其居住憑證,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與憲法平等原則尚無牴觸(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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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釋字727的重點
眷村改建與平等原則
💡 私經濟行政受平等原則拘束,差別待遇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同意改建之原眷戶 | VS |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 |
|---|---|---|---|
| 居住憑證/權益 | 保留並享有承購權 | — | 得由主管機關註銷 |
| 搬遷補助與補償 | 依法全額領取 | — | 不同意改建者於釋字第727號所涉舊制下係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但釋字第727號未宣告認違憲;其結論是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權衡未臻妥適,應檢討改進。且現行眷改條例第22條之1已規定一定期間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者得受補償。 |
| 憲法評價 | 給付行政之優惠 | — | 差別待遇手段過苛 |
💬行政機關雖可註銷不同意戶權益,但完全剝奪補償金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