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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
  • B 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而形成之慣例,發生間接對外效力,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 C 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須受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
  • D 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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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其適用是否必須以「合法性」為前提?請思考:當當事人的行為本身已屬違法(如逃漏稅)時,他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去主張「不法之平等」,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他同樣違法的第三人採取特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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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平等原則的適用界限。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上的平等是指「合法性之平等」,而非「不法之平等」。人民不能主張「別人也違法沒被抓,所以我也不能被處分」,更無權請求行政機關對第三人進行補稅。此即行政法上著名的「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而選項 (B) 與 (C) 涉及的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即行政機關若已有行政慣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恣意背離,這也是平等原則的延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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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平等原則
💡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且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比較維度 合法之平等 VS 不法之平等
法源基礎 行政程序法第6條 無權利主張
行政自我拘束 適用(受行政慣例拘束) 不適用(違法無慣例)
請求權效力 可請求行政機關比照辦理 不得要求重複違法行為
核心精神 保障正當合理期待 貫徹依法行政原則
💬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權益,人民不能以他人違法為由逃避自身法律責任。
🧠 記憶技巧:合法才平等,違法沒平權;慣例要遵守,裁量受拘束。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他人有違法事實卻未被處罰,自己被處罰時即可主張違反平等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基準 行政程序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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