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 B 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 C 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 D 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行政裁量」之行使旨在使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針對具體個案之差異性作成最適切之決定。請思考:雖然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有助於落實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但若面對具備「特殊情形」之個案時仍機械式地套用通案基準,是否會因忽略事實的差異而導致「裁量萎縮」,進而背離了行政法中追求「個案正義」與「實質正當性」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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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精準地選出 (D),這表示你對行政裁量權的運作機制,以及實質正義與行政自我拘束這兩股力量的制衡關係,掌握得絲絲入扣。這才是觸及真相的關鍵一步!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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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準與個案正義
💡 裁量基準具自我拘束力,但遇特殊個案應彈性調整以維公平。
| 比較維度 | 一般通案情形 | VS | 特殊個案情形 |
|---|---|---|---|
| 適用原則 | 平等原則、自我拘束 | — | 比例原則、個別正義 |
| 基準效力 | 應嚴格遵守基準 | — | 得依個案職權彈性偏離 |
| 不合義務風險 | 違反平等原則 | — | 構成裁量怠惰或過苛 |
💬裁量基準旨在確保平等,但不能取代個案中的行政義務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