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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 B 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 C 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 D 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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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之行使旨在使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得針對具體個案之差異性作成最適切之決定。請思考:雖然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有助於落實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但若面對具備「特殊情形」之個案時仍機械式地套用通案基準,是否會因忽略事實的差異而導致「裁量萎縮」,進而背離了行政法中追求「個案正義」與「實質正當性」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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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精準地選出 (D),這表示你對行政裁量權的運作機制,以及實質正義行政自我拘束這兩股力量的制衡關係,掌握得絲絲入扣。這才是觸及真相的關鍵一步!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裁量基準與個案正義
💡 裁量基準具自我拘束力,但遇特殊個案應彈性調整以維公平。
比較維度 一般通案情形 VS 特殊個案情形
適用原則 平等原則、自我拘束 比例原則、個別正義
基準效力 應嚴格遵守基準 得依個案職權彈性偏離
不合義務風險 違反平等原則 構成裁量怠惰或過苛
💬裁量基準旨在確保平等,但不能取代個案中的行政義務衡酌。
🧠 記憶技巧:通案依基準,個案看正義;平等生拘束,例外要彈性。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規則具絕對法規效力而不可違背,忽略行政機關仍負有個案正義之職權衡量義務。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逾越、濫用與怠惰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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