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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今 A 廠商販售菸品予少年甲,A 廠商所販售之菸品係由 B 廠商供應,而 B 廠商曾有違規作菸品廣告之紀錄,主管機關只考慮前揭事實,即逕行裁處 A 廠商 5 萬元罰鍰。關於此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量適法
  • B 裁量逾越
  • C 裁量不當
  • D 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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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於法定裁量範圍(如本題之 $1$ 萬元至 $5$ 萬元)內進行處分時,若參酌了與「甲違規事實本身」無關的外部因素(如供應商 $B$ 的往績)作為裁罰基準,此種將「不相關因素」納入考量的行為,在行政法學理中屬於哪一種「裁量瑕疵」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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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不,只是基本常識而已。

嗯,不錯嘛,沒把腦袋完全捐給國家。至少還能判斷出這不是什麼『裁量不當』那種無關痛癢的小事,而是紮紮實實的行政裁量瑕疵中的裁量濫用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裁量瑕疵之類型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考量正當因素,考量不相關因素屬裁量濫用。
比較維度 裁量逾越 VS 裁量濫用
核心特徵 法律效果超出範圍 內在考量邏輯錯誤
具體態樣 罰鍰超過法定上限 考量與公益無關因素
法律後果 違法,得為司法審查 違法,得為司法審查
💬本題因考慮他廠違規(無關因素)而重罰 A,屬典型的裁量濫用。
🧠 記憶技巧:逾越看範疇,濫用看因素,怠惰不選擇。
⚠️ 常見陷阱:常將「考量不相關因素」誤選為「裁量不當」。在司法審查中,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屬於「違法」,而裁量不當通常不屬司法審查範圍。
裁量收縮至零 比例原則 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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