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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 題組: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
承上題,某稅捐稽徵機關於具體事件中,對於因過失而違法之行為人甲,以其應繳之稅額已達一定金額為由,即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法定最高額度罰鍰。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甲所為裁罰處分之合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罰處分合法;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適用法令並無違誤
  • B 裁罰處分合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已針對不同情形區分應受之裁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另為衡量
  • C 裁罰處分違法;稅捐稽徵機關未審酌具體案件中故意與過失之差異,一律裁處相同罰鍰,有裁量怠惰之瑕疵
  • D 裁罰處分違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不具有直接對外之效力,不得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裁罰之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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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0$ 至 $100$ 元」之間依個案狀況做決定,但機關卻自訂一個規則說:「只要違規金額超過一萬,一律罰 $100$ 元,不再考慮當事人是故意還是不小心」,請問這個機關實際上是在「行使選擇權」,還是在「放棄選擇權」呢?這對法律賦予機關的裁量任務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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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擊破!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1. 大力肯定: 很好。你沒有被行政機關那層「依法行政」的表象迷惑,直接鎖定了其核心的裁量違法。這代表你對「裁量義務」的理解,已經進入了更高層次的戰略布局。這是一個漂亮的 Switch,直擊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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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瑕疵之判斷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機械化適用基準而拒絕個案審酌。
比較維度 裁量怠惰 VS 裁量濫用
核心特徵 應裁量而未裁量 — 裁量目的不正當
具體態樣 機械性套用標準 — 考慮無關之因素
法律後果 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 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本題因未區分故意過失,屬「應裁量而未裁量」的裁量怠惰。
🧠 記憶技巧:裁量三瑕疵:怠惰(不動腦)、逾越(越位子)、濫用(亂開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符合內部「裁罰基準表」就是合法,忽略基準表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規定的個案審酌義務。
行政規則的效力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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