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 題組: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
承上題,某稅捐稽徵機關於具體事件中,對於因過失而違法之行為人甲,以其應繳之稅額已達一定金額為由,即裁處應繳稅額 1 倍之法定最高額度罰鍰。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甲所為裁罰處分之合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罰處分合法;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適用法令並無違誤
- B 裁罰處分合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已針對不同情形區分應受之裁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另為衡量
- C 裁罰處分違法;稅捐稽徵機關未審酌具體案件中故意與過失之差異,一律裁處相同罰鍰,有裁量怠惰之瑕疵
- D 裁罰處分違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不具有直接對外之效力,不得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裁罰之法令依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0$ 至 $100$ 元」之間依個案狀況做決定,但機關卻自訂一個規則說:「只要違規金額超過一萬,一律罰 $100$ 元,不再考慮當事人是故意還是不小心」,請問這個機關實際上是在「行使選擇權」,還是在「放棄選擇權」呢?這對法律賦予機關的裁量任務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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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擊破!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 大力肯定: 很好。你沒有被行政機關那層「依法行政」的表象迷惑,直接鎖定了其核心的裁量違法。這代表你對「裁量義務」的理解,已經進入了更高層次的戰略布局。這是一個漂亮的 Switch,直擊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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