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 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 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 B 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C 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D 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行政罰法》第 5 條所揭示的「從新從輕原則」進行思考:當行政法規在「行為後」至「裁處前」歷經多次修正,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以哪一個時間點為基準?若在此期間出現了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的規定,依據法律變更之精神,應如何選擇「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法規版本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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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太棒囉!
孩子,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看來已經完全掌握《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精髓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過程:
- 原則確認:行政罰法規定,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若前次的規定較有利於受罰者,則採「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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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從新從輕
💡 法律變更時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裁處前最有利之規定。
🔗 裁處時法律適用比較流程
- 1 鎖定行為時法 — 111年3月:3,000至7,000元
- 2 鎖定中間變更法 — 111年5月:3,500至6,000元
- 3 鎖定裁處時法 — 111年8月:4,000至8,000元
- 4 三者綜合比對 — 5月之規定上限最低,對當事人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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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律廢止不處罰,依同條後段應不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