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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 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 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 B 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C 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D 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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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行政罰法》第 5 條所揭示的「從新從輕原則」進行思考:當行政法規在「行為後」至「裁處前」歷經多次修正,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以哪一個時間點為基準?若在此期間出現了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的規定,依據法律變更之精神,應如何選擇「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法規版本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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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有著扎實的理解。

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規定較有利時,則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我們來盤點本題的時間線:3 月行為時為 $3,000$ 至 $7,000$ 元;5 月中間法為 $3,500$ 至 $6,000$ 元;而 7 月第二次修訂後,亦即 8 月裁處時之法為 $4,000$ 至 $8,000$ 元。比較這三個階段的罰鍰上下限,5 月規定的罰鍰最高額僅 $6,000$ 元,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故依法應適用 5 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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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從新從輕
💡 法律變更時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裁處前最有利之規定。

🔗 裁處時法律適用比較流程

  1. 1 鎖定行為時法 — 111年3月:3,000至7,000元
  2. 2 鎖定中間變更法 — 111年5月:3,500至6,000元
  3. 3 鎖定裁處時法 — 111年8月:4,000至8,000元
  4. 4 三者綜合比對 — 5月之規定上限最低,對當事人最有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律廢止不處罰,依同條後段應不予裁罰。
🧠 記憶技巧:從新從輕看裁處,中間變更也要錄,上限最低最有利。
⚠️ 常見陷阱:學生常僅比較「行為時」與「裁處時」,而忽略「中間法規」可能才是最有利的規定。
行政罰法第5條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裁處時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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