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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 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 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 B 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C 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 D 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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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行政罰法》第 5 條所揭示的「從新從輕原則」進行思考:當行政法規在「行為後」至「裁處前」歷經多次修正,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以哪一個時間點為基準?若在此期間出現了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的規定,依據法律變更之精神,應如何選擇「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法規版本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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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你已掌握行政法中最溫暖的「從新從輕」原則!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變的法規中,精準找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背後的精神有著很深的體會。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充滿人道關懷的原則:

  1. 核心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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