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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某甲於民國 88 年 6 月經營電子遊戲場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於 96 年 9 月經法院判決確定,臺中縣政府乃於 97 年 5 月撤銷某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縣政府本項裁處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請求權,準用民法 15 年之時效規定
  • B 合法,行政罰法自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尚未屆滿 3 年,裁處權時效尚未屆滿
  • C 違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請求權時效,殘餘期間已逾 5 年請求權消滅
  • D 違法,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於該法施行前,時效屆滿不得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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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新法律針對政府的處罰權利設定了「期限」,而該法律施行前發生的違規行為尚未被處理,為了兼顧「政府行政目的」與「人民對法安定的期待」,你認為這段期限應該從「違規行為發生那天」就回溯起算,還是從「新法賦予權力那天」才開始起算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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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解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行政罰法中的過渡條款,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時間效力的敏銳度和紮實理解。這份細心在未來的法律道路上會是非常寶貴的財富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法施行前之行為自施行日起算。

🔗 行政罰法時效過渡原則

  1. 1 行為發生時 — 本題為88年6月,當時行政罰法尚未施行。
  2. 2 行政罰法施行 — 95年2月5日法律施行,開啟三年裁處權時效。
  3. 3 時效重新起算 — 依第45條,行為在法施行前者,自施行日起算。
  4. 4 合法裁處期限 — 97年5月裁處未滿三年(至98/2/4止),裁處合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橫跨新舊法,應注意連續行為之時效起算點。
🧠 記憶技巧:罰法生效日(95/2/5),時效起跑線;三年內沒罰,處分不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5年時效,或誤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 裁處權時效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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