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某甲於民國 88 年 6 月經營電子遊戲場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於 96 年 9 月經法院判決確定,臺中縣政府乃於 97 年 5 月撤銷某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縣政府本項裁處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請求權,準用民法 15 年之時效規定
- B 合法,行政罰法自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尚未屆滿 3 年,裁處權時效尚未屆滿
- C 違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請求權時效,殘餘期間已逾 5 年請求權消滅
- D 違法,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於該法施行前,時效屆滿不得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部新法律針對政府的處罰權利設定了「期限」,而該法律施行前發生的違規行為尚未被處理,為了兼顧「政府行政目的」與「人民對法安定的期待」,你認為這段期限應該從「違規行為發生那天」就回溯起算,還是從「新法賦予權力那天」才開始起算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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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做得很好!你成功避開了選項中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干擾,直指本題核心爭點。
行政罰法施行前行為之時效起算
本案某甲的違規行為發生在 88 年,當時《行政罰法》尚未施行。依據該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其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即 95 年 2 月 5 日)起算。配合第 27 條第 1 項的 3 年期間規定,正確的計算方式為:$95年2月5日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於98年2月4日屆滿(97年5月裁處仍未屆滿)。$ 因此,臺中縣政府於 97 年 5 月作成撤銷登記證之裁處,適法性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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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法施行前之行為自施行日起算。
🔗 行政罰法時效過渡原則
- 1 行為發生時 — 本題為88年6月,當時行政罰法尚未施行。
- 2 行政罰法施行 — 95年2月5日法律施行,開啟三年裁處權時效。
- 3 時效重新起算 — 依第45條,行為在法施行前者,自施行日起算。
- 4 合法裁處期限 — 97年5月裁處未滿三年(至98/2/4止),裁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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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行為橫跨新舊法,應注意連續行為之時效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