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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 B 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 D 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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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觀念思考:當行政機關欲作成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之『負擔處分』時,依據該法第 $102$ 條之規範,程序上原則應踐行何種法定作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此外,本案涉及的是『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而非『撤銷』,請區別兩者在效力起點(向後或溯及)上的本質不同;最後,針對因當事人可歸責之違法行為(如刑事犯罪)所導致的廢止,是否符合第 $126$ 條給予損失補償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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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功底

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處分程序與負擔處分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精準,表現優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程序要件、生效時點與補償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針對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處分 針對「合法」處分
失效時點 原則上「溯及既往」 原則上「向後失效」
補償/賠償 信賴補償(第120條) 公益廢止補償(第126條)
💬撤銷處理「先天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發生廢止原因」之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廢止合法(向後);剝奪權利、先聽意見;公益廢止、才有補償。
⚠️ 常見陷阱:易混淆「撤銷」與「廢止」的效力,撤銷通常溯及既往,廢止原則僅向後失效;此外,並非所有廢止皆有補償,因當事人違規導致者無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事由 信賴保護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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