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 B 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 D 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運用《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觀念思考:當行政機關欲作成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之『負擔處分』時,依據該法第 $102$ 條之規範,程序上原則應踐行何種法定作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此外,本案涉及的是『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而非『撤銷』,請區別兩者在效力起點(向後或溯及)上的本質不同;最後,針對因當事人可歸責之違法行為(如刑事犯罪)所導致的廢止,是否符合第 $126$ 條給予損失補償之法定要件?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程序要件、生效時點與補償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針對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處分 | — | 針對「合法」處分 |
| 失效時點 | 原則上「溯及既往」 | — | 原則上「向後失效」 |
| 補償/賠償 | 信賴補償(第120條) | — | 公益廢止補償(第126條) |
💬撤銷處理「先天違法」之處分,廢止處理「後天發生廢止原因」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