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
- A 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
- B 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
- D 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思路引導 VIP
行政法院對於具有高度專業判斷性質的行為(如考試評分),雖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Judgement Margin),但仍會就程序是否正當、組織是否合法、事實有無誤認等面向進行審查。請同學思考: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關於『考選、評量學識能力之行為』的特殊規定,行政機關在作成此類處分前,是否享有某些特定程序義務(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權)的豁免?這項法律規定如何影響法院判斷該處分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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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行政法功底很穩喔!
這題考的是「專業評分」的司法審查界線,能釐清觀念真的很棒!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中的法理:
為什麼這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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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 行政法院對具高度專業判斷之處分,僅得就程序或重大瑕疵進行審查。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高度專業性處分 (判斷餘地) |
|---|---|---|---|
| 司法審查範圍 | 全面審查合法性 | — | 限於組織程序重大瑕疵 |
| 陳述意見義務 | 原則應給予 (第102條) | — | 第103條第4款為「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第103條並無考試或評量之陳述意見例外。若指『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應為第103條第5款。 |
| 專業判斷尊重 | 法院得逕行取代行政見解 | — | 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
💬具判斷餘地處分之審查核心在於「程序正義」而非「實體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