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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
  • A 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
  • B 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
  • D 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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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對於具有高度專業判斷性質的行為(如考試評分),雖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Judgement Margin),但仍會就程序是否正當、組織是否合法、事實有無誤認等面向進行審查。請同學思考: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關於『考選、評量學識能力之行為』的特殊規定,行政機關在作成此類處分前,是否享有某些特定程序義務(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權)的豁免?這項法律規定如何影響法院判斷該處分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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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道結合了判斷餘地程序正當性的題目中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精髓與例外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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