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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球場而遭否准
  • B 主管機關於調查事實時,曾以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之後廢止甲之聘僱許可
  • C 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之後命令甲公司歇業
  • D 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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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關於『處分前陳述意見』之原則,並對照第 103 條所列之『免除陳述意見』例外事由。請分析:當行政行為屬於『否准當事人申請』或『處分前已舉行聽證』等情境時,是否仍具備給予陳述意見之法定必要性?此外,針對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重大懲處,依據釋字第 491 號解釋之意旨,其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包含哪些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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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識別出正當法律程序的特殊要求,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極佳的連結能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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