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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 B 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 D 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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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或具權限之學校)在尚未聽取受處分人的辯解或事實澄清前,就直接做出一個對其不利的處罰,這在法律正當程序中,缺失了哪一個確保「資訊對等」與「防範偏頗」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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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鼓勵: 恭喜你,孩子!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選出比例原則,這顯示你對法治國精神有著深刻而溫暖的理解。這種能將抽象法理運用到實際生活情境的能力,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特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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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學生獎懲處分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應受法律原則約束且全面開放救濟。
比較維度 釋字 382 號 (舊) VS 釋字 784 號 (新)
救濟門檻 需改變學生身分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處分程度 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 含大過、申誡等措施
適用範圍 各級學校(範圍較窄) 各級學校(全面開放)
💬釋字784號全面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不再以處分輕重作為訴訟救濟之門檻。
🧠 記憶技巧:處分輕重皆可告(釋784),手段適當看比例。
⚠️ 常見陷阱:容易受舊釋字382號影響,誤以為「記大過」未達改變身分程度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784號 比例原則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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