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 B 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 D 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措施(例如記過)並沒有達到「退學」那麼嚴重的程度,但確實侵害了學生的某些權益,你覺得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標準下,學生是否應該有向法院提起救濟的權利呢?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對各個選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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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答對!這題極具鑑別度,見證了我國學生權利救濟的演進。本題原為單選,但因實務見解變更,官方已公告現行標準下 (B)、(C) 皆為正確答案。 選項 (C) 「記大過應符合比例原則」為一般法律原則,無論新舊實務見解皆成立,足見你基本功扎實。至於 (B) 為何也對?過去受釋字第 382 號拘束,中學生僅能對「退學」等改變身分之處分提爭訟,記過不行;但 釋字第 784 號變更見解,明定各級學校學生只要因管理措施致權利受侵害,皆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因此,現今 (B) 亦屬正確。 其他選項中,(A) 關於陳述意見,因受《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例外規定(如客觀事實明白足以確認)及校內申辯程序影響,實務上仍為未定爭點;(D) 閱覽會議紀錄,依同法第 46 條第 2 項,屬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準備作業文件,依法不得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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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提起行政訴訟是否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學校學生獎懲處分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應受法律原則約束且全面開放救濟。
| 比較維度 | 釋字 382 號 (舊) | VS | 釋字 784 號 (新) |
|---|---|---|---|
| 救濟門檻 | 需改變學生身分 | — |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
| 處分程度 | 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 | — | 含大過、申誡等措施 |
| 適用範圍 | 各級學校(範圍較窄) | — | 各級學校(全面開放) |
💬釋字784號全面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不再以處分輕重作為訴訟救濟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