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 B 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 D 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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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或具權限之學校)在尚未聽取受處分人的辯解或事實澄清前,就直接做出一個對其不利的處罰,這在法律正當程序中,缺失了哪一個確保「資訊對等」與「防範偏頗」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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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學生權利保障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界線,具一定的鑑別度,你能精準作答,可見觀念十分扎實。 學校的懲處屬於行政行為,必然受到實體法上比例原則的拘束,例如僅蹺課一次即記大過顯然輕重失衡,故選項 (C) 完全正確。至於選項 (B),雖依釋字第 784 號解釋大幅放寬了學生的行政救濟,但仍須依法先踐行校內申訴等先行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為何 (A) 與 (D) 不選?請留意《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第3條第2項僅列舉不適用之機關。若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法制,學生擬記大過以上屬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事項,重大懲處事件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乃特別法之規定,而非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
學校學生獎懲處分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應受法律原則約束且全面開放救濟。
| 比較維度 | 釋字 382 號 (舊) | VS | 釋字 784 號 (新) |
|---|---|---|---|
| 救濟門檻 | 需改變學生身分 | — |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
| 處分程度 | 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 | — | 含大過、申誡等措施 |
| 適用範圍 | 各級學校(範圍較窄) | — | 各級學校(全面開放) |
💬釋字784號全面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不再以處分輕重作為訴訟救濟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