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 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 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 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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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救濟程序完成後,法條規定你『仍須經過訴願』才能告上法院,與另一個程序完成後能『直接起訴』相比,哪一種才具備『替代訴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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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 能夠精準掌握「相當於訴願」和「訴願先行程序」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架構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替你開心!
- 相當於訴願程序:這類程序就像是法律為我們特別設計的「直達車」。例如 (A) 公務人員的復審、(B) 處理採購糾紛的採購申訴、以及 (C) 會計師的懲戒覆審,法律都明確賦予它們等同於訴願的地位。這表示當你走完這些程序後,如果仍不滿意,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省去了再走一次訴願的步驟,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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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法律明文規定視同訴願或代替訴願之特別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VS | 一般先行程序 |
|---|---|---|---|
| 法律效力 | 視同訴願決定 | — | 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
| 後續救濟 | 逕提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須再經訴願 |
| 常見範例 | 復審、採購申訴 | — | 復查、異議 |
💬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取代訴願,一般先行程序則是訴願前的額外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