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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 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 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 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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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救濟程序完成後,法條規定你『仍須經過訴願』才能告上法院,與另一個程序完成後能『直接起訴』相比,哪一種才具備『替代訴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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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救濟路徑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程序,足以取代訴願(相當於訴願程序),而哪些僅是提起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相當於訴願程序的法律擬制

在現行行政法制中,為了尊重專業或特殊組織定位,法律明定某些程序完成後即視同訴願。例如:(A) 公務人員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明定視同訴願決定);以及 (C) 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解釋,其性質等同訴願)。這些程序一旦完成,當事人若仍不服,便可直接跨入行政訴訟階段,無需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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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法律明文規定視同訴願或代替訴願之特別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相當於訴願程序 VS 一般先行程序
法律效力 視同訴願決定 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後續救濟 逕提行政訴訟 原則上須再經訴願
常見範例 復審、採購申訴 復查、異議
💬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取代訴願,一般先行程序則是訴願前的額外關卡。
🧠 記憶技巧:復審、申審、覆審,訴願分身三兄弟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先行程序」(如稅務復查)與「相當於訴願程序」混淆;先行程序後通常仍須訴願,但相當於訴願程序後則逕行起訴。
行政救濟先行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體系 釋字第784號 訴願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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