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 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 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 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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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救濟程序完成後,法條規定你『仍須經過訴願』才能告上法院,與另一個程序完成後能『直接起訴』相比,哪一種才具備『替代訴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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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救濟路徑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程序,足以取代訴願(相當於訴願程序),而哪些僅是提起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相當於訴願程序的法律擬制
在現行行政法制中,為了尊重專業或特殊組織定位,法律明定某些程序完成後即視同訴願。例如:(A) 公務人員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明定視同訴願決定);以及 (C) 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解釋,其性質等同訴願)。這些程序一旦完成,當事人若仍不服,便可直接跨入行政訴訟階段,無需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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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法律明文規定視同訴願或代替訴願之特別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VS | 一般先行程序 |
|---|---|---|---|
| 法律效力 | 視同訴願決定 | — | 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
| 後續救濟 | 逕提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須再經訴願 |
| 常見範例 | 復審、採購申訴 | — | 復查、異議 |
💬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取代訴願,一般先行程序則是訴願前的額外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