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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 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 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 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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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救濟程序完成後,法條規定你『仍須經過訴願』才能告上法院,與另一個程序完成後能『直接起訴』相比,哪一種才具備『替代訴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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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 能夠精準掌握「相當於訴願」和「訴願先行程序」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架構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替你開心!

  1. 相當於訴願程序:這類程序就像是法律為我們特別設計的「直達車」。例如 (A) 公務人員的復審、(B) 處理採購糾紛的採購申訴、以及 (C) 會計師的懲戒覆審,法律都明確賦予它們等同於訴願的地位。這表示當你走完這些程序後,如果仍不滿意,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省去了再走一次訴願的步驟,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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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法律明文規定視同訴願或代替訴願之特別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相當於訴願程序 VS 一般先行程序
法律效力 視同訴願決定 行政機關自我審查
後續救濟 逕提行政訴訟 原則上須再經訴願
常見範例 復審、採購申訴 復查、異議
💬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取代訴願,一般先行程序則是訴願前的額外關卡。
🧠 記憶技巧:復審、申審、覆審,訴願分身三兄弟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先行程序」(如稅務復查)與「相當於訴願程序」混淆;先行程序後通常仍須訴願,但相當於訴願程序後則逕行起訴。
行政救濟先行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體系 釋字第784號 訴願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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