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之決定具有法院裁判之性質?
- A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
- D 教師評審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哪一種職業的執業行為與「司法權的運作」關係最為緊密?且其懲戒組織的成員,若是由具備獨立行使職權性質的「法官」與「檢察官」共同組成,那麼該組織的決定,較可能傾向於行政處分,還是更接近於一種獨立的司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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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院裁判性質之決定
💡 區分特定專業懲戒決定屬於「行政處分」或「司法裁判」。
| 比較維度 | 律師懲戒委員會 | VS | 會計師/醫師懲戒委員會 |
|---|---|---|---|
| 法律性質 | 司法裁判 (司法權) | — | 行政處分 (行政權) |
| 釋憲依據 | 釋字第378號 | — | 釋字第295號 |
| 後續救濟 |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 | 可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僅律師懲戒具司法裁判性質,其餘專技懲戒多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