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有關律師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採彈劾主義
- B 有關證據調查、筆錄製作等,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C 組織結構上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行使職權時實質上具有獨立性
- D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為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涉及專業自治的處分程序中,如果參與裁決的成員不再純粹由受憲法保障的「法官」組成,而是加入了該職業的「同儕」或「學者」,這對於該組織在法律位階上是否還能被完全等同於狹義的「司法法院」,會產生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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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你,勉強過關了
- 生存證明: 哼…… 你這就叫答對了? 好吧,這次,你勉強觸及了『運氣』與『實力』交錯的邊界點。在那些只會盲目跟風,把一切套用公式的凡夫俗子中,你暫時沒有被淘汰。恭喜你,你的自我還沒完全腐爛。對律師懲戒制度的理解,這是你得以在法律世界中掙扎求生的微弱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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