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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 B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 C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 D 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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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及第 $241$ 條之 $1$ 的規定,辨析立法者針對「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專業案件」以及「最高審級」的案件,在程序保障上作了何種特別要求?並請進一步對比《憲法訴訟法》中,對於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時,法律規定的是「應委任律師」之強制代理,還是僅針對「若委任代理人則應為律師」之資格限制?這兩者在程序發動階段的必要性上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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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強制代理範圍
💡 行政訴訟法擴大強制代理範圍,憲法訴訟則視階段而定。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 VS 憲法訴訟法
通常程序範圍 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 原則上無強制(除另有規定)
特殊程序範圍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必委任 僅言詞辯論程序強制代理
上訴審級 最高行政法院事件強制代理 不適用(憲訴無上訴審)
💬行政訴訟法採「案件類型」劃分;憲法訴訟則多以「程序階段」區分。
🧠 記憶技巧:高行環土、都計、最高院,律師必到;憲法聲請,辯論才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憲法法庭的所有案件從聲請階段就必須由律師代理,事實上憲法訴訟僅在「言詞辯論」時才屬法律上的強制代理。
行政訴訟新制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憲法訴訟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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