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 A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 B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 C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 D 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及第 $241$ 條之 $1$ 的規定,辨析立法者針對「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專業案件」以及「最高審級」的案件,在程序保障上作了何種特別要求?並請進一步對比《憲法訴訟法》中,對於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時,法律規定的是「應委任律師」之強制代理,還是僅針對「若委任代理人則應為律師」之資格限制?這兩者在程序發動階段的必要性上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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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代理範圍
💡 行政訴訟法擴大強制代理範圍,憲法訴訟則視階段而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 | VS | 憲法訴訟法 |
|---|---|---|---|
| 通常程序範圍 | 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 | — | 原則上無強制(除另有規定) |
| 特殊程序範圍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必委任 | — | 僅言詞辯論程序強制代理 |
| 上訴審級 | 最高行政法院事件強制代理 | — | 不適用(憲訴無上訴審) |
💬行政訴訟法採「案件類型」劃分;憲法訴訟則多以「程序階段」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