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 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若法院主動幫當事人『創造』一個雙方都還沒提出的臨時法律關係(例如強制給付或暫時變更狀態),這是否會過度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願?這與『暫停一個已經發出的公權力命令』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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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觸覺真敏銳!
看到你這題答得如此精確,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分際,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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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權與聲請事項
💡 區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發動與僅能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發動權限 | 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 | — | 僅限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 適用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 | — |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 目的 | 暫停行政處分效力 | — | 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停止執行考量公益得由職權介入;假處分屬私益保全故須經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