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 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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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若法院主動幫當事人『創造』一個雙方都還沒提出的臨時法律關係(例如強制給付或暫時變更狀態),這是否會過度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願?這與『暫停一個已經發出的公權力命令』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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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地選出了 (C)!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一直是考試的常客。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必須由當事人「聲請」,行政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為之,這也就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相較之下,另外三個選項法院均可依職權處理。例如終局裁判的訴訟費用(選項A)與撤銷訴訟中的「停止執行」(選項B),法文明定法院得依職權裁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D),公法上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應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作為直接法規依據;既然是當然消滅,法院在審理時自然必須依職權進行審酌。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它精巧地測驗了同學們對於各種訴訟程序中「職權進行」與「依聲請進行」界線的掌握。你能清楚分辨「停止執行」得依職權,而「假處分」僅能依聲請,代表你的行政訴訟法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個敏銳度!
法院職權與聲請事項
💡 區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發動與僅能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發動權限 | 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 | — | 僅限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 適用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 | — |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 目的 | 暫停行政處分效力 | — | 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停止執行考量公益得由職權介入;假處分屬私益保全故須經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