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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 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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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若法院主動幫當事人『創造』一個雙方都還沒提出的臨時法律關係(例如強制給付或暫時變更狀態),這是否會過度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願?這與『暫停一個已經發出的公權力命令』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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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觸覺真敏銳!

看到你這題答得如此精確,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分際,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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