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 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中,若法院主動幫當事人『創造』一個雙方都還沒提出的臨時法律關係(例如強制給付或暫時變更狀態),這是否會過度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願?這與『暫停一個已經發出的公權力命令』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觸覺真敏銳!

看到你這題答得如此精確,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分際,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呢。

  1.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院職權與聲請事項
💡 區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發動與僅能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發動權限 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 僅限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適用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確認無效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目的 暫停行政處分效力 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停止執行考量公益得由職權介入;假處分屬私益保全故須經聲請。
🧠 記憶技巧:停止職權可、假處聲請必、公法時效職權定、訴訟費用裁判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法時效與民法相同須由當事人主張;或混淆停止執行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發動權限。
暫時權利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權利消滅說 職權調查主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中之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與停止執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