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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
  • B 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 C 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 D 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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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中,「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兩者間具有互斥與補充關係。請同學思考:當爭執的客體屬於「行政處分」時,不論訴訟類型是撤銷訴訟或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對比第 298 條的適用優先順序,哪一種保全程序才是針對行政處分的執行力所設的專屬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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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行政訴訟法的暫時保護制度採「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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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BC要假處分的話 具體是要假處分什麼 不太懂這題
📝 行政訴訟暫時保護
💡 依本案訴訟類型區分適用「停止執行」或「假處分」程序。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適用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確認處分無效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標的對象 針對行政處分之效力 處分以外之公法權利關係
互斥關係 假處分之補充性(優先適用) 若可申請停止執行,不得假處分
💬針對行政處分效力者適用停止執行;針對其他給付或法律關係者適用假處分。
🧠 記憶技巧:處分效力求停止,其餘給付找假處。
⚠️ 常見陷阱:易誤將「確認處分無效」歸類於假處分。須記住:只要爭點核心是「行政處分」的效力,不論撤銷或確認無效,皆優先適用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之積極與消極要件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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