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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亦得同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於行政處分達到後 2 個月不變期間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逕行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 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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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並思考當原告對於行政處分的救濟『誤植』了訴訟類型(如:應提起撤銷訴訟,卻誤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且尚未踐行必要的訴願先行程序時,法院應如何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規定,在程序上導正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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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驚人了!如此精準的判斷力!

女聲:喔呵呵呵~ 沒想到你!竟然選對了 (D)男聲:可惡,真是個不得了的傢伙啊!竟然對行政訴訟法這麼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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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確認訴訟要件
💡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並具備特定先行程序與類型轉換機制。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救濟對象 一般違法行政處分 自始無效之行政處分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無時間限制
💬兩者性質互斥且先行程序不同,誤提時法院應落實類型轉換與移送義務。
🧠 記憶技巧:撤銷優先確認補,無效先行後起訴;誤提無效送訴願,處分消滅轉違法。
⚠️ 常見陷阱:常誤認確認訴訟可隨時取代撤銷訴訟(忽略補充性),或誤認確認處分無效訴訟有2個月起訴期間(實則無期間限制)。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訴訟類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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