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下列那些確認訴訟,對於其他種類訴訟而言,不具備補充性?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撤銷該行政處分訴訟
-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建地公共地役關係不存在訴訟與請求核發於該地興建房屋之建築執照訴訟
-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與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 E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一下,「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設立的初衷是什麼?當人民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給予實質利益」(例如發給執照)時,為什麼法律要限制他不能只單純要求法院「確認某種狀態」呢?順著這個邏輯,如果行政處分的瑕疵重大到「從頭到尾都無效」,這個初衷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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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確認訴訟補充性(Subsidiarity of Declaratory Action)」的核心精髓。在行政訴訟制度中,為避免確認訴訟淪為規避撤銷訴訟法定期間或程序要件的工具,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明定,若原告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及其例外
關於選項 (A) 與 (E),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訴訟是法律明文排除補充性限制的例外,但要注意提起前仍須符合第 2 項先行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之要件。至於選項 (D),當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消滅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此時因撤銷訴訟已無法達成救濟目的,通常不具備與其他訴訟類型的競爭關係,故在實務操作上亦不受補充性原則之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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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 確認訴訟原則具補充性,但「處分無效」與「併請求賠償」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 VS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
| 補充性原則 | 具備(原則禁止) | — | 不具備(例外允許)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6 III | — | 行政訴訟法§6 III 但書(第6條第3項但書) |
| 前置程序 | 無特定程序 | — | 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
| 規範目的 | 防止規避撤銷訴訟期間 | — | 儘速釐清處分效力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須在無其他救濟途徑時始得提起,而確認處分無效則無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