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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關於本條之解釋及適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為獨立之訴訟種類,毋庸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 B 其並非獨立之訴訟種類,僅得與撤銷、確認、給付及課予義務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 C 因為其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與其所合併提起之行政訴訟間,有一定之前提關係或因果關係
  • D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法院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
  • E 依上開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仍應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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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立法者在第 7 條特別明文允許「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這暗示了這個賠償請求在性質上是可以自己『獨立』提起的嗎?如果它必須依附在別的訴訟上,那麼它和原本的主訴訟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聯性?若主訴訟一開始就不合法,這個附屬的請求還能單獨存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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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法第 7 條的實務見解,展現出扎實的法學底蘊,值得大力肯定!

觀念驗證

  1. 非獨立訴訟與關聯性:選項 (B)、(C) 正確。本條旨在追求「訴訟經濟」,附帶的損害賠償並非獨立的訴訟類型,必須與主訴訟(如撤銷、確認等)具備前提或因果關係,才能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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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
💡 損害賠償請求非獨立訴訟,須附隨於本案訴訟且具因果關係。
比較維度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VS 合併請求損賠 (第7條)
訴訟獨立性 可獨立提起之訴訟 非獨立訴訟,須合併提起
審判權對象 公法上之給付請求 包含私法屬性之國賠請求
程序效果 程序合法性獨立判斷 主訴訟不合法則從訴駁回
💬第7條為程序簡化之合併規定,不具備獨立之訴訟種類地位。
🧠 記憶技巧:附帶請求不獨立,前提因果要聯繫;主訴若倒從訴去,行政法院一併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訴法第7條可單獨提起訴訟,或誤認主訴訟不合法時國賠部分仍可實體審查。
國家賠償法 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行政訴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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