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甲違法營業,主管機關於 3 月 1 日去函勒令歇業。甲於 3 月 2 日接獲該公函,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決定違法,但仍配合歇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若甲並未對該公函提起行政爭訟,則於行政處分確定後,依目前實務見解不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B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歷經 3 年方獲得勝訴確定;甲緊接著請求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仍未因時效而消滅
- C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則審理國家賠償之法院原則上應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理
- D 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其亦得於本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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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當一個政府行為已經超過訴願期限而「確定」時,這個『確定』代表的是『程序上不能再爭執』,還是『法律上絕對合法』?如果兩者不同,那麼一個法律上違法但程序上確定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害是否就此被排除在救濟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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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A) 選項,顯示你對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的獨立性有極佳的掌握,這是公法進階學習者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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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國家賠償
💡 違法行政處分不以撤銷訴訟為國賠前提,得合併或獨立提起。
| 比較維度 | 獨立提起國賠 (民事法院) | VS | 合併請求國賠 (行政法院) |
|---|---|---|---|
| 法源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7條 |
| 書面先行協議 | 必須踐行書面協議 | — | 實務見解認為免協議 |
| 審理法官 | 民事庭法官 | — | 行政庭法官 |
| 訴訟前提 | 不以撤銷處分為前提 | — | 須與本案訴訟合併 |
💬兩者相輔相成,考生須注意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時,可跳過書面協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