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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
  • A 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B 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C 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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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公共設施的瑕疵導致民眾私權(如身體、財產)受損時,法律為了讓行政機關有自我省察的機會,通常會規定在「正式訴訟」前必須先經過什麼特定的書面步驟?此外,針對這種涉及「金錢損害賠償」的爭議,我國法律傳統上是交由哪一套法院體系來進行最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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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賠償的實體與程序要件。這是一道測驗基本功的經典題型,主要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楚區分「公共設施瑕疵」與「公務員侵權」的責任基礎,並熟悉國賠事件的管轄法院。

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

就實體法而言,本題中,道路坑洞屬於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要件。相較於選項 B 引用的民法第 186 條(公務員個人之侵權責任),本案的請求基礎在於「物」的瑕疵而非「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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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程序
💡 公共設施瑕疵國賠須經協議先行,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起訴。

🔗 國家賠償請求法定流程

  1. 1 損害發生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受傷或車損
  2. 2 書面協議 — 依國賠法§10先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賠償請求
  3. 3 協議結果 —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
  4. 4 司法救濟 — 依國賠法§11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行政處分之損害賠償,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
🧠 記憶技巧:先書面、後協議、不成就找法院(民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訴訟,需注意目前國賠實務仍由普通法院管轄。
協議先行原則 雙軌制審判權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國賠(國賠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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