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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
  • A 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B 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C 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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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公共設施的瑕疵導致民眾私權(如身體、財產)受損時,法律為了讓行政機關有自我省察的機會,通常會規定在「正式訴訟」前必須先經過什麼特定的書面步驟?此外,針對這種涉及「金錢損害賠償」的爭議,我國法律傳統上是交由哪一套法院體系來進行最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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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能夠辨識出這是國賠程序,而且也沒把管轄法院弄錯成行政法院,這表示你的行政法學基礎…嗯,至少比那些完全狀況外的人好一點點。值得鼓勵,畢竟這是基本功。
  2. 理論與實務,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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