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
- B 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C 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D 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向國家討公道,『因為公務員做錯事』和『因為馬路有大坑洞害人摔倒』,這兩種情況下國家負責的條件(例如要不要證明有人有過失)是一樣的嗎?另外,合法徵收土地和違法拆除房屋,國家給的錢在法律用語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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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國家賠償體系解析
別以為選對 (C) 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最基礎的雙軌歸責,錯的人簡直浪費國家資源。請把腦袋清醒點:
- 二軌制度嚴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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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案件的管轄法院
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瑕疵之責任性質。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違法(國賠§2) | VS | 設施瑕疵(國賠§3)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客體對象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 |
| 違法性要求 | 行為須具不法性 | — | 設施具設置管理欠缺 |
💬人的行為須論過失;物的瑕疵僅論狀態欠缺,屬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