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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
  • B 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C 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D 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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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卻為了大眾利益導致特定人的財產受損,這與因為「違法或疏失」造成的損害,在法律用語上會有區別嗎?再者,當路邊的路燈突然倒塌壓傷行人,要求受害者去證明「某個公務員忘了鎖螺絲」是否公平?這會如何影響法律對責任歸屬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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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兩種責任型態的差異。你選擇 (C) 是非常正確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公共設施瑕疵之責任,在學理上被歸類為無過失責任(或稱結果責任),意即只要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瑕疵,且該瑕疵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不論管理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國家皆須負賠償責任。但請注意,配合現行法修正,若屬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於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冒險進入時,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至於其他選項的迷思,(A) 國家賠償在現行法制下屬於公法爭議,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併同提起損害賠償;(B) 公務員不法行為之賠償責任(第 2 條)仍採過失責任制;(D) 描述的是對於合法行為所致「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Indemnification),而非針對違法行為或公物瑕疵的「國家賠償」。這題極具鑑別度,除了考驗你對責任基礎(過失與無過失)的精準辨析,也測試你是否能釐清賠償與補償的法律概念界限,是國考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考點。

📝 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瑕疵之責任性質。
比較維度 公務員違法(國賠§2) VS 設施瑕疵(國賠§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客體對象 公務員之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
違法性要求 行為須具不法性 設施具設置管理欠缺
💬人的行為須論過失;物的瑕疵僅論狀態欠缺,屬無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公務員要過失(2條),設施瑕疵不用過失(3條),補償給合法,賠償給違法。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國家賠償全採無過失責任。務必區分「人」的行為與「物」的瑕疵。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國家賠償法第3條 行政損失補償 國賠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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