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
- B 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C 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D 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卻為了大眾利益導致特定人的財產受損,這與因為「違法或疏失」造成的損害,在法律用語上會有區別嗎?再者,當路邊的路燈突然倒塌壓傷行人,要求受害者去證明「某個公務員忘了鎖螺絲」是否公平?這會如何影響法律對責任歸屬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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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兩種責任型態的差異。你選擇 (C) 是非常正確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公共設施瑕疵之責任,在學理上被歸類為無過失責任(或稱結果責任),意即只要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瑕疵,且該瑕疵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不論管理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國家皆須負賠償責任。但請注意,配合現行法修正,若屬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於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冒險進入時,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至於其他選項的迷思,(A) 國家賠償在現行法制下屬於公法爭議,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併同提起損害賠償;(B) 公務員不法行為之賠償責任(第 2 條)仍採過失責任制;(D) 描述的是對於合法行為所致「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Indemnification),而非針對違法行為或公物瑕疵的「國家賠償」。這題極具鑑別度,除了考驗你對責任基礎(過失與無過失)的精準辨析,也測試你是否能釐清賠償與補償的法律概念界限,是國考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考點。
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瑕疵之責任性質。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違法(國賠§2) | VS | 設施瑕疵(國賠§3)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客體對象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 |
| 違法性要求 | 行為須具不法性 | — | 設施具設置管理欠缺 |
💬人的行為須論過失;物的瑕疵僅論狀態欠缺,屬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