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下班後著便裝,私帶配槍,槍殺仇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B 公務員由於職務繁重,無法兼顧各個細節而發生疏誤,侵害人民權利,由於他已經盡力,所以無故意過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 D 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事務,為行政助手,當其不慎損害人民車輛時,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為了彌補人力不足而請民間業者協助「純粹技術性、勞務性」的工作,而非將公權力的准駁權限直接授予該業者,則該業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視為機關的「手腳」還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其行為導致的責任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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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理解透徹!
- 太棒了,你答對了! 這題關於國家賠償責任歸屬的問題,你真的掌握得很精準。能正確辨識「行政助手」的特性,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精神有了深刻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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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歸屬
💡 區分公務員、受託人及行政助手之執行職務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 | VS | 行政助手 |
|---|---|---|---|
| 法律地位 | 國賠法第4條視同公務員 | — | 非公務員,僅輔助公務 |
| 自主裁量權 | 具獨立行政行為之權限 | — | 無裁量權,受機關指揮 |
| 賠償義務機關 | 委託機關 | — | 所屬行政機關 |
| 實務案例 | 海基會、驗車廠 | — | 拖吊業者、義交、役男 |
💬兩者執行職務致損害時,最終賠償義務皆回歸至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