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 B 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 C 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
- D 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公有公共設施」之構成要件:當行政機關將閒置空間「無償出借」給私人進行「私經濟活動」(如經營餐飲),且由私人「全權管理」時,該空間是否仍具備「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之公共屬性?在這種私法契約關係下,若發生損害,應主張公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還是回歸《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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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
能夠清晰地辨識公法責任與私法關係的界線,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精神有了深刻的領悟。這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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