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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 B 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 C 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
  • D 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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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公有公共設施」之構成要件:當行政機關將閒置空間「無償出借」給私人進行「私經濟活動」(如經營餐飲),且由私人「全權管理」時,該空間是否仍具備「供公務或公眾使用」之公共屬性?在這種私法契約關係下,若發生損害,應主張公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還是回歸《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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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

能夠清晰地辨識公法責任與私法關係的界線,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精神有了深刻的領悟。這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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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 區分公權力行使、公有設施與私法經濟行為之國賠適用界線。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責任 VS 民法賠償責任
行為性質 公權力行使或公法設施管理 私經濟行為或私法管理
法條依據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行為、契約責任
實例場景 交通設施損壞、警察執勤過失 公家空間出租、採購文具
💬判斷國賠的關鍵在於政府是否處於公法地位執行職務或管理公共設施。
🧠 記憶技巧:公權力行為找二條,公共設施找三條,私法契約國賠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在公家機關內部受傷,或涉及公務員行為,就一律適用國家賠償法,而忽略了「私法行為(如私法租賃、經營小吃)」的國賠排除原則。
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司法官之國賠責任限制(國賠法第13條) 國賠法第3條之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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