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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 B 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 C 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 D 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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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走進一個政府設立的機構接受服務,且該服務與你在民間機構所能獲得的服務性質完全相同、且雙方地位是對等的契約關係時,政府此時的身分是「統治主體」還是「與一般人平等的法律當事人」?這對適用哪部法律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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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公權力界限

同學的法感相當敏銳!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法行為私經濟行為的區別。

  1.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範的前提必須是「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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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權力行為認定
💡 區分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以判斷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VS 私經濟行為
行為性質 高權性、公法事實行為 私經濟、營利、輔助行為
適用法律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 公法上之支配或給付 私法上對等契約關係
代表案例 警察執法、清潔隊收垃圾 公立醫院醫療、國宅出售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基於公法地位執行職務,醫師診療屬私法契約故不成立國賠。
🧠 記憶技巧:公法任務國賠法,民法契約走民法;清運煙火公權力,醫師看診私契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行為」(如開垃圾車)非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只要是執行公法職務之事實行為,皆屬國賠範疇。
行政事實行為 私經濟行政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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