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 B 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 C 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 D 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你走進一個政府設立的機構接受服務,且該服務與你在民間機構所能獲得的服務性質完全相同、且雙方地位是對等的契約關係時,政府此時的身分是「統治主體」還是「與一般人平等的法律當事人」?這對適用哪部法律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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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公權力界限
同學的法感相當敏銳!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法行為與私經濟行為的區別。
-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範的前提必須是「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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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權力行為認定
💡 區分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以判斷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為 | VS | 私經濟行為 |
|---|---|---|---|
| 行為性質 | 高權性、公法事實行為 | — | 私經濟、營利、輔助行為 |
| 適用法律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侵權行為) |
| 法律關係 | 公法上之支配或給付 | — | 私法上對等契約關係 |
| 代表案例 | 警察執法、清潔隊收垃圾 | — | 公立醫院醫療、國宅出售 |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基於公法地位執行職務,醫師診療屬私法契約故不成立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