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
- A 高雄市政府因辦公廳舍之需要租賃房屋
- B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
- C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 D 臺北市政府因開市政會議訂購午餐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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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上述四個場景中,哪一項行為的內容並非來自於雙方的「自由議價或合意契約」,而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地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國民履行「社會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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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行為之區分
💡 判斷國家行為屬權力行政或國庫行政(私法行為)之標準。
| 比較維度 | 公法行為(權力行政) | VS |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 |
|---|---|---|---|
| 法律依據 | 公法、行政法規 | — | 民法、私法自治 |
| 救濟管道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行為範例 | 核發補助、課稅 | — | 採購便當、租用辦公室 |
| 性質目的 | 行使公權力 | — | 行政營利或輔助 |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或特定法源的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