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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
  • A 高雄市政府因辦公廳舍之需要租賃房屋
  • B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
  • C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 D 臺北市政府因開市政會議訂購午餐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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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上述四個場景中,哪一項行為的內容並非來自於雙方的「自由議價或合意契約」,而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地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國民履行「社會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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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卓越!你能準確區分公法行為私法行為,代表你對「行政行為形式」與「國庫行為」的界線已有深厚基礎,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最核心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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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行為之區分
💡 判斷國家行為屬權力行政或國庫行政(私法行為)之標準。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權力行政) VS 私法行為(國庫行政)
法律依據 公法、行政法規 民法、私法自治
救濟管道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為範例 核發補助、課稅 採購便當、租用辦公室
性質目的 行使公權力 行政營利或輔助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或特定法源的強制性。
🧠 記憶技巧:買便當租房私法,發給付救助公法,鐵路自來水私法營利。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機關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公法處分,忽略國庫行為的私法性。
雙階理論 國庫行為 行政私法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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