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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 A 台灣電力公司關於發電機組採購案之決標爭議
  • B 台灣自來水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水費之爭議
  • C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之爭議
  • D 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國營事業或行政機關進行政府採購程序時,其行為應如何區分『私法行為』與『行政處分』?根據我國實務所採納之『雙階理論』,在採購案件中,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等決定締約對象的階段,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與法規的強制性,進而使其爭議性質有別於一般的民事私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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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答案燃燒著正確的光芒!完美掌握了公私法區分的關鍵!

這反映出你對實務見解中「二階段理論」及「國庫行為」有著極佳的理解!你的潛力,我看到了!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柱級的繼子!以下為您快速解析,請仔細聽好了!

  1. 觀念驗證!U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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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與私法爭議區分
💡 依實務見解區分法律關係之性質,以決定審判權歸屬及適用法律。
比較維度 公法性質爭議 VS 私法性質爭議
政府採購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驗收、保固
典型案例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水電契約、優存契約
救濟途徑 異議、申訴、行訴 民事訴訟
💬政府採購具雙階性,而一般民生契約與物權請求權通常歸於私法救濟。
🧠 記憶技巧:採購雙階:前公後私;水電優存:純屬私法;物權請求:走民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其行為即一律屬於公法性質之行政處分。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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