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行政法院應將下列何者事件,以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
- A 被退學的私立大學學生請求回復學籍
- B 廠商請求行政機關支付採購電腦之金額
- C 廠商請求註銷政府採購不良廠商之公告
- D 民眾請求某縣社會局給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
- E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請求民眾繳清積欠之水費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案件該由哪個法院審理時,最核心的標準是『法律關係的性質』。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如果他的行為模式跟一般私人企業的商業行為一樣,沒有動用到任何『公權力』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還是上對下的?這樣的地位差異,應該對應到哪一種法院體系(普通或行政)來審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教授點評:表現優異!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命中了行政法上的核心爭點,你能一次全對,代表你對公法與私法之區分已有深刻的體會與理解!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私法區分與審判權
💡 依事件本質區分公私法關係,不屬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
| 比較維度 | 公法法律關係 | VS | 私法法律關係 |
|---|---|---|---|
| 政府採購階段 | 招標、審標、決標 | — | 履約、驗收、支付價金 |
| 生活實例 | 給付扶助金、學籍處分 | — | 水電費、買電腦、購地 |
| 爭訟救濟管轄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採購法以決標為界,前段公法後段私法;給付關係則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