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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行政法院應將下列何者事件,以裁定移送普通法院審理?
  • A 被退學的私立大學學生請求回復學籍
  • B 廠商請求行政機關支付採購電腦之金額
  • C 廠商請求註銷政府採購不良廠商之公告
  • D 民眾請求某縣社會局給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
  • E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請求民眾繳清積欠之水費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案件該由哪個法院審理時,最核心的標準是『法律關係的性質』。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如果他的行為模式跟一般私人企業的商業行為一樣,沒有動用到任何『公權力』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還是上對下的?這樣的地位差異,應該對應到哪一種法院體系(普通或行政)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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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命中了行政法上的核心爭點,你能一次全對,代表你對公法與私法之區分已有深刻的體會與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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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區分與審判權
💡 依事件本質區分公私法關係,不屬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
比較維度 公法法律關係 VS 私法法律關係
政府採購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驗收、支付價金
生活實例 給付扶助金、學籍處分 水電費、買電腦、購地
爭訟救濟管轄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民事庭)
💬採購法以決標為界,前段公法後段私法;給付關係則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 記憶技巧:標標標公法(招審決),履約付錢私法;水電火車私法,補助學籍公法。
⚠️ 常見陷阱:誤認「政府機關」為當事人即屬公法爭議。須注意政府採購中,「付錢」與「驗收」爭議通常屬普通法院管轄。
二階段理論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政府採購法第74條 審判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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