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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有關行政訴訟「訴訟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僅得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 B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若訴訟進行中該罰鍰處分已經強制執行完畢,本案應變更為違法確認之訴
  • C 人民申請營業許可被駁回,應提起撤銷訴訟
  • D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公法上金錢給付被駁回,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E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事實行為遭拒,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該機關具有給付義務」之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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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訴訟法的基本體系:如果我們要對抗機關的『行政處分』,法律專門為此設計了哪兩種訴訟類型?另外,如果我們在訴訟上明明可以『直接要求機關給付』,法律還會允許我們繞遠路,單純只求法院『確認機關有給付義務』嗎?這背後彰顯了訴訟法上的哪一個重要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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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 (A) 與 (E),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觀念相當紮實。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核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以及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間的補充關係。

行政處分與訴訟類型的核心關聯

在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第 4 條)與課予義務訴訟(第 5 條)皆是以「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為標的,前者旨在撤銷違法處分,後者則是請求機關作成處分。選項 (A) 正確描述了兩者的程序本質。而選項 (E) 則體現了確認訴訟的補充性:當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行為」遭拒時,正確的救濟途徑應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執行,而非僅請求確認給付義務,故 (E) 的敘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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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種類判別
💡 依行政行為性質與請求內容,正確選任撤銷、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VS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救濟標的 違法駁回處分或怠於處分 公法上給付或事實行為
前置程序 須先經訴願程序 原則上無須訴願程序
判決結果 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令機關給付金錢或行為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請求的對象是否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處分看四五(撤銷/課予)、事實走第八(一般給付)、確認是墊後(補充性)。
⚠️ 常見陷阱:最常考「申請案件被駁回」時,考生誤選撤銷訴訟(正確應選課予義務訴訟,含撤銷原駁回處分)。
行政處分之定義 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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