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有關行政訴訟「訴訟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僅得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 B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若訴訟進行中該罰鍰處分已經強制執行完畢,本案應變更為違法確認之訴
- C 人民申請營業許可被駁回,應提起撤銷訴訟
- D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公法上金錢給付被駁回,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E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事實行為遭拒,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該機關具有給付義務」之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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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訴訟法的基本體系:如果我們要對抗機關的『行政處分』,法律專門為此設計了哪兩種訴訟類型?另外,如果我們在訴訟上明明可以『直接要求機關給付』,法律還會允許我們繞遠路,單純只求法院『確認機關有給付義務』嗎?這背後彰顯了訴訟法上的哪一個重要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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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 (A) 與 (E),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觀念相當紮實。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核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以及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間的補充關係。
行政處分與訴訟類型的核心關聯
在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第 4 條)與課予義務訴訟(第 5 條)皆是以「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為標的,前者旨在撤銷違法處分,後者則是請求機關作成處分。選項 (A) 正確描述了兩者的程序本質。而選項 (E) 則體現了確認訴訟的補充性:當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行為」遭拒時,正確的救濟途徑應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執行,而非僅請求確認給付義務,故 (E) 的敘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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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種類判別
💡 依行政行為性質與請求內容,正確選任撤銷、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
|---|---|---|---|
| 救濟標的 | 違法駁回處分或怠於處分 | — | 公法上給付或事實行為 |
| 前置程序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 | 原則上無須訴願程序 |
| 判決結果 | 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 — | 令機關給付金錢或行為 |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請求的對象是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