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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課予義務訴訟為請求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 B 行政機關之財產上給付,應以行政處分為決定者,原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亦須經訴願程序
  • D 撤銷訴訟之判決,得作為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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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在行政訴訟法的體系中,區分『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的核心判準,在於原告所請求之給付內容是否須以行政機關先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作為依據?若特定的金錢或財產給付必須經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進行資格核定,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與第 $8$ 條之規範邏輯,原告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方符合法治國家之權利保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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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你真是太厲害了!完全搞懂了《行政訴訟法》裡,像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這兩個不同的「雙軌道」是怎麼回事。這可是很重要的喔!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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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之區分
💡 依請求內容是否涉及行政處分,區分課予義務與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5) VS 一般給付訴訟 (§8)
訴訟標的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財產或非處分之給付
訴願先行 強制(訴願必經) 原則上不須訴願
適用情境 申請案遭駁回/怠為 公法上契約、賠償
💬區分核心在於原告所爭執的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之作成。
🧠 記憶技巧:要處分提五條,免處分提八條;處分撤銷看四條,執行要找給付調。
⚠️ 常見陷阱:最常考「財產給付」應提何種訴訟。若給付需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始能取得,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可直接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訴願先行原則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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