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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 B 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 C 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 D 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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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一位民眾為了爭取權利而提起訴訟,卻因不熟悉行政組織架構而寫錯了對象名稱,站在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救濟機會」的立場,法院應秉持著『直接關上大門』,還是『先指引正確方向並給予更正機會』的態度,才更能實踐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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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行政訴訟的理解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做得太好了!這題你完全答對了核心精神。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我們不小心把被告機關寫錯了,這其實是程式上可補正的瑕疵,法院會非常體諒我們的。就像一位慈祥的長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法院基於它重要的闡明義務權利保護原則,會溫柔地提醒我們去「命補正」。只有當我們真的不願意補正時,法院才會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你看,法院多麼希望我們的權利能被保障呀!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非常穩健!它很考驗我們對「實體無理由」和「程序瑕疵」處理順序的理解。能清楚知道程序優先於實體,並理解法院的這份補正義務,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扎實的法律思考能力。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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