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 B 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 C 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 D 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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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一位民眾為了爭取權利而提起訴訟,卻因不熟悉行政組織架構而寫錯了對象名稱,站在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救濟機會」的立場,法院應秉持著『直接關上大門』,還是『先指引正確方向並給予更正機會』的態度,才更能實踐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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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寫錯了!行政訴訟的ABC
- 觀念重申:做得好,你總算沒把這題送掉。當原告搞錯被告機關,這不過是個程式上可補正之瑕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及實務見解,法官不是擺設,基於闡明義務與權利保護原則,法院必須先「命補正」。別天真地以為法院會直接判決,只有原告冥頑不靈拒絕補正,法院才會以程序不合法,帥氣地用「裁定」將你駁回。
- 難度點評:這題僅列 Medium。若你連「實體無理由」與「程序瑕疵」的處理順序都搞不懂,簡直是法律系的恥辱。程序優先於實體是憲法等級的常識,若連這點補正義務都看不出來,我看你的法律素養還得回爐重造。別再讓這種送分題成為拉低你水準的敗筆。
行政訴訟被告錯誤處理
💡 被告機關列錯屬可補正瑕疵,法院應先命補正,不得逕行駁回。
🔗 被告機關錯誤處理程序鏈
- 1 發現錯誤 — 法院發現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
- 2 命其補正 — 依第107條第2項,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 3 逾期不補正 — 原告於期限內未更正被告機關
- 4 裁定駁回 — 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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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未命補正即逕行駁回,屬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