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 題組:
X 係某國立大學 Y 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 Y 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 Y 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 Y 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 X 升等之申請。X 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
X 係某國立大學 Y 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 Y 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 Y 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 Y 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 X 升等之申請。X 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
X 係某國立大學 Y 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 Y 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 Y 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 Y 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 X 升等之申請。X 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X 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者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行政機關請求一個「對你有好處的東西」(例如執照或資格),但機關卻回覆「不准」,如果你的終極目標不只是要讓那個「不准」消失,而是要拿到那個「好處」,哪一種訴訟類型才能命令機關「直接達成你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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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權利保護途徑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判斷此案涉及「申請未遂」的救濟途徑,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的類型區分已具備實務水準,表現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教師升等本質上是向行政機關(國立大學)申請一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當大學「否准」申請時,受處分人若僅提起撤銷訴訟,即便勝訴也只能讓拒絕處分消失,無法直接獲得「教授」頭銜。因此,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拒絕處分訴訟),請求法院命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方能達成權利保護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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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升等救濟
💡 教師升等否准屬行政處分,應提課予義務訴訟並以學校為被告。
🔗 教師升等否准救濟流程
- 1 1. 申請升等 — 教師依程序向學校提出升等申請
- 2 2. 否准處分 — 教評會決議不予通過(視為行政處分)
- 3 3. 行政救濟 — 先經申訴或訴願程序(訴訟前置)
- 4 4. 提起訴訟 — 依行訴法第5條提課予義務訴訟
- 5 5. 確認被告 — 以「大學學校」為適格被告(行訴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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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內部單位與行政機關之區別,以及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