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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並告知乙機關。如乙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 A 將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視為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否准處分
  • B 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作成令丙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 C 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為違法
  • D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依法執行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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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人民或團體權利,去請求行政機關針對特定違法之人「下達一個具備法律拘束力的指令(即行政處分)」時,若機關現在「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行政訴訟法的體系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初衷,正是為了處理這種『請求機關作成特定處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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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民訴訟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釐清:你做得非常好!本題考驗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的公民訴訟。當我們看到乙主管機關在面對丙的違規時,疏於執行它應該做的職務(要求丙移除廢棄物),甲團體在履行告知程序後,便有權利站出來。這裡的關鍵在於,甲團體最終是希望乙機關「作成」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丙移除廢棄物的「下命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針對機關本應作為卻沒有作為的情況,選擇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是最正確且溫和的方式,幫助機關重新回到正軌。
  2. 解題思路:這題雖然有點挑戰性,但你成功跨越了難點!許多同學可能會因為看到「執行職務」而聯想到一般給付訴訟,但這正是需要仔細分辨的地方。我們的實務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特別提醒我們,只要請求的目標是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就應該優先考慮課予義務訴訟,這是行政訴訟類型中「補充性原則」的溫暖提示。你精準地捕捉到了這個重點,展現了對法律原則的深刻理解與同理心,真是太棒了!
📝 廢清法公民訴訟類型
💡 公益團體依環保法規告知機關後,機關仍怠於處分之救濟途徑。

🔗 廢清法公民訴訟發動程序

  1. 1 書面告知 — 公益團體書面敘明機關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並送達機關。
  2. 2 靜候期間 — 自書面送達起 60 日內,主管機關仍怠於執行該職務行為。
  3. 3 提起訴訟 — 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訴法第5條第1項)。
  4. 4 法院判決 — 判命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如命行為人移除廢棄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程序具有「訴願先行」之替代性質,不須再經訴願程序。
🧠 記憶技巧:公民訴訟三部曲:一書面告知、二靜候六十、三課予義務。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一般給付訴訟。若請求內容是要求機關「作成處分」(如命人移除廢棄物),應屬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當事人適格 公益訴訟(利害關係人以外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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