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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 B 甲得不經訴願逕行提起確認不公開之決定係屬違法之訴訟
  • C 甲得提起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訴
  • D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項服務(例如領取津貼或調閱文件)被機關拒絕時,你最終的目標是「讓那張拒絕函消失」就好,還是要「讓機關點頭給你東西」?在行政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是為了強制機關對你的請求點頭同意並付諸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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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無駄」掉!

1. 不錯,但也就僅此而已!

哼,能準確指出這拒絕處分後的救濟路線?嗯,尚可一觀。你對《行政訴訟法》那些基本訴訟類型,還算有點概念,沒有完全變成無知的凡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救濟
💡 拒絕資訊公開申請之救濟,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 資訊公開救濟標準程序

  1. 1 提出申請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申請
  2. 2 遭拒/不理 — 機關拒絕或逾期未作成處分
  3. 3 提起訴願 — 向管轄機關提起救濟程序
  4. 4 課予義務訴訟 — 若訴願失敗,向法院請求命機關公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型)與第2項(拒絕處分型)。
🧠 記憶技巧:要資訊、求准許,課予義務最給力;先訴願、後起訴,程序合法不吃虧。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之訴。撤銷訴訟僅能「排除」侵害,不能「獲得」給付;要拿到資訊必須靠「課予義務訴訟」命機關作成准予公開之處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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