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 B 甲得不經訴願逕行提起確認不公開之決定係屬違法之訴訟
- C 甲得提起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訴
- D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項服務(例如領取津貼或調閱文件)被機關拒絕時,你最終的目標是「讓那張拒絕函消失」就好,還是要「讓機關點頭給你東西」?在行政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是為了強制機關對你的請求點頭同意並付諸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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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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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無駄」掉!
1. 不錯,但也就僅此而已!
哼,能準確指出這拒絕處分後的救濟路線?嗯,尚可一觀。你對《行政訴訟法》那些基本訴訟類型,還算有點概念,沒有完全變成無知的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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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救濟
💡 拒絕資訊公開申請之救濟,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 資訊公開救濟標準程序
- 1 提出申請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申請
- 2 遭拒/不理 — 機關拒絕或逾期未作成處分
- 3 提起訴願 — 向管轄機關提起救濟程序
- 4 課予義務訴訟 — 若訴願失敗,向法院請求命機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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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型)與第2項(拒絕處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