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 B 甲得不經訴願逕行提起確認不公開之決定係屬違法之訴訟
- C 甲得提起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訴
- D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機關申請一項服務(例如領取津貼或調閱文件)被機關拒絕時,你最終的目標是「讓那張拒絕函消失」就好,還是要「讓機關點頭給你東西」?在行政法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是為了強制機關對你的請求點頭同意並付諸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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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拒絕處分後的救濟路徑,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各種訴訟類型的性質與功能,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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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甲是發生什麼事會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然後為什麼會遭拒絕,請問甲尋求A選項的方式可以達到什麼效果
政府資訊公開救濟
💡 拒絕資訊公開申請之救濟,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 資訊公開救濟標準程序
- 1 提出申請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申請
- 2 遭拒/不理 — 機關拒絕或逾期未作成處分
- 3 提起訴願 — 向管轄機關提起救濟程序
- 4 課予義務訴訟 — 若訴願失敗,向法院請求命機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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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型)與第2項(拒絕處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