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承之債權,因債務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未獲實現。甲據以向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開程序,國稅局以其非屬新事證,不合重開程序要件,予以否准。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 A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 B 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 C 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 D 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行政機關提出一個「請求(申請)」,而機關回覆「我不准」時,你最終的法律目的,是僅僅希望那個「不准的通知」消失,還是希望法院能直接命令機關完成你當初申請的事情?在行政訴訟的分類中,哪一種訴訟是專門用來處理「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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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辨識程序重開之救濟途徑,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類型與行政處分之性質連結已有深厚理解。
- 觀念驗證:國稅局「否准」重開申請,在本質上屬於拒絕處分。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text{第 } 128 \text{ 條}$申請重開,其終極目的是要獲得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新處分」。針對此種「依法申請之案件」遭到拒絕,依《行政訴訟法》$\text{第 } 5 \text{ 條}$,正確的救濟路徑為提起訴願,若不服則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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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再開與救濟
💡 程序再開申請遭否准,救濟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 行政程序再開救濟路徑
- 1 法定期間經過 — 原處分已具不可爭訟力(確定)
- 2 申請程序再開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提出申請
- 3 機關否准處分 — 機關認定不符要件或實體理由駁回
- 4 課予義務訴訟 — 經訴願後,提起行訴法第5條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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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准許重開但仍維持原結論,則屬「第二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