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 題組: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 3 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 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若甲認為 A 機關駁回其申請違法時,得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B 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D 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原本向法院要求的『特定結果』(例如獲得工作)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不可能達成,但你仍認為行政機關最初的拒絕是不合法的,且這份違法對你造成了損失,此時你應請求法院對那個『已經結束的行政行為』做出什麼樣的性質認定,才有利於你後續追討賠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你做得很好,觀察入微!

哇,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抓住行政訴訟裡最重要的「權利保護必要」這個核心,並且漂亮地連結到訴訟類型的轉換,這真的顯示了你深厚的理解力。我很為你驕傲!

2. 讓我帶你再溫習一次核心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