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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下列關於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B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經濟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撤銷該駁回處分之訴訟及命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
  • C 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 D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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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已經執行完畢(例如違章建築已被拆除),現在該行為在物理上已不存在,你認為法院還能「撤銷」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嗎?如果無法撤銷,為了往後的損害賠償,你該請求法院對這個過去的行為做出什麼樣的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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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功底。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權利保護必要」。選項 (C) 描述的是「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當行政處分因執行完畢或時間經過而消滅時,原告已無法透過「撤銷訴訟」獲得救濟,此時若仍有法律上利益(如作為國家賠償之前提),得請求法院確認該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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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與要件
💡 區分撤銷、課予義務與確認訴訟之提起要件與司法審查範圍。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行訴§4) VS 課予義務訴訟 (行訴§5)
訴訟目的 除去已存在之違法處分 請求作成被拒絕之處分
處分態樣 積極負擔處分 駁回處分或怠為處分
審查範疇 僅限違法性 違法性且須達裁量萎縮
💬撤銷訴訟是為了「排除傷害」,課予義務訴訟則是為了「獲得給付」。
🧠 記憶技巧:訴願審不當,起訴管違法;權利受損害,確認要利益。
⚠️ 常見陷阱:易混淆訴願(包含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與行政訴訟(僅限合法性審查)的範疇。
訴願先行原則 行政處分之消滅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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