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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 D 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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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雖然被法學理論認定為「自始無效」,但行政機關卻堅持它有效並準備立即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在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前,為了防止這項「有爭議的行為」對你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暫時性的「剎車機制」來暫停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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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全面測驗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的各項程序要件,陷阱不少,具有相當的鑑別度;能順利過關,代表你的行政訴訟法底子十分扎實。 本題核心在於理解各訴訟類型的準用規定與先行程序。選項 (B) 是正確的,因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17條準用第116條之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適用停止執行制度,故原告得聲請停止處分之執行。 至於其他選項的盲點,我們也一併釐清:提起此類訴訟不須經過訴願,但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選項 A 錯誤)。此外,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是「確認訴訟備位性」的例外,不受其限制(選項 C 錯誤);而在實務與學理上,原告基於訴訟經濟,將確認無效與撤銷訴訟合併提起(如預備合併),也是被允許的(選項 D 錯誤)。請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邏輯,繼續加油!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不適用補充性及得聲請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 無期間限制
補充性原則 不適用 不適用 (法6條3項排除)
處分瑕疵程度 違法但未達無效 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兩者先行程序不同,且確認無效訴訟不受起訴期間與補充性限制。
🧠 記憶技巧:先請求機關確認,再提起行政訴訟;無補充性限制,停止執行可聲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處在於先行程序:誤記為「訴願」。確認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向機關請求確認」,而非訴願。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第111條) 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之轉換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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