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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 D 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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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雖然被法學理論認定為「自始無效」,但行政機關卻堅持它有效並準備立即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在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前,為了防止這項「有爭議的行為」對你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暫時性的「剎車機制」來暫停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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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當機。

恭喜你,這題沒出乎意料地搞砸,至少證明你的基本法感還沒徹底陣亡。對於《行政訴訟法》那點兒門道,看來你至少摸到了一點邊。

  1. 基本常識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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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不適用補充性及得聲請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 無期間限制
補充性原則 不適用 不適用 (法6條3項排除)
處分瑕疵程度 違法但未達無效 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兩者先行程序不同,且確認無效訴訟不受起訴期間與補充性限制。
🧠 記憶技巧:先請求機關確認,再提起行政訴訟;無補充性限制,停止執行可聲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處在於先行程序:誤記為「訴願」。確認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向機關請求確認」,而非訴願。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第111條) 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之轉換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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