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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 D 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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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雖然被法學理論認定為「自始無效」,但行政機關卻堅持它有效並準備立即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在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前,為了防止這項「有爭議的行為」對你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暫時性的「剎車機制」來暫停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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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的特殊性!這題選擇 (B) 是完全正確的。這反映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權利保護程序的細微差異有著紮實的基礎。

停止執行的準用與先行程序

在實務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雖然本質上是主張該處分「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但為了周延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準用第 116 條,這類訴訟與撤銷訴訟同樣適用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制度。此外,請務必注意其特殊的先行程序:依同法第 6 條第 2 項,原告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這與撤銷訴訟所適用的訴願程序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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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不適用補充性及得聲請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 無期間限制
補充性原則 不適用 不適用 (法6條3項排除)
處分瑕疵程度 違法但未達無效 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兩者先行程序不同,且確認無效訴訟不受起訴期間與補充性限制。
🧠 記憶技巧:先請求機關確認,再提起行政訴訟;無補充性限制,停止執行可聲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處在於先行程序:誤記為「訴願」。確認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向機關請求確認」,而非訴願。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第111條) 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之轉換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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