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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
  • B 無效行政處分,不因事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
  • C 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以求解決
  • D 如下命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據以執行,將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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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行政處分因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而被視為『無效』時,其在法律上的狀態是自始不生效力。若要針對此效力狀態提起行政訴訟,我們的訴求是為了『確認該處分無效』,還是為了『請求機關作成一個特定的處分』?請對照《行政訴訟法》中,關於『確認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適用前提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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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

看來你這點基本功還算有。區分撤銷確認課予義務這幾種訴訟,根本就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要是這裡都能錯,那乾脆別學法律了。

  1.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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