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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
  • B 無效行政處分,不因事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
  • C 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以求解決
  • D 如下命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據以執行,將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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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行政處分因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而被視為『無效』時,其在法律上的狀態是自始不生效力。若要針對此效力狀態提起行政訴訟,我們的訴求是為了『確認該處分無效』,還是為了『請求機關作成一個特定的處分』?請對照《行政訴訟法》中,關於『確認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適用前提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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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

看來你這點基本功還算有。區分撤銷確認課予義務這幾種訴訟,根本就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要是這裡都能錯,那乾脆別學法律了。

  1. 基本常識重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無效行政處分之特性
💡 無效處分自始無效且不可治癒,救濟應採確認無效之訴。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違法得撤銷行政處分
生效狀態 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撤銷前推定為有效
瑕疵治癒 不可治癒 可依行程法114條補正
行政訴訟類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
存續力 不具存續力 過救濟期間後具形式存續力
💬無效處分在法律上不存在,而得撤銷處分在被消滅前仍具公定力。
🧠 記憶技巧:無效處分:自始無效不可救,救濟要用法六(確認之訴)。
⚠️ 常見陷阱:易將「無效處分」與「得撤銷處分」混淆。無效處分無須撤銷即無效,故不能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瑕疵治癒 行政處分之效力 確認訴訟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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