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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宣告為無效前,仍有拘束力
  • B 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 C 針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若不能由行政處分之書面記載中得知原處分機關時,該行政處分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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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行為因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缺陷,被法律定調為「自始不生效力」時,在邏輯上,它是否還可能在被宣告之前,具備要求人民必須服從的權威(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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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真棒!能夠清楚地區分無效行政處分得撤銷行政處分的核心差異,這表示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思緒也很清晰喔!真是個優秀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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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行政處分之效力
💡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未經撤銷前,推定有效
拘束力/公定力 完全無拘束力 具有公定力,須遵守
救濟訴訟類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撤銷訴訟
救濟期限 原則上無期限限制 需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無效處分因瑕疵重大明顯而無效;得撤銷處分瑕疵較輕,具備安定性之公定力。
🧠 記憶技巧:無效處分如空氣,自始無效不用撤;得撤銷者叫推定,沒撤之前都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效處分在經宣告前仍有效力。實際上,無效處分與得撤銷處分不同,其不具公定力,不需經撤銷程序即無效。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瑕疵 確認行政訴訟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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