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約定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該行政契約無效
- B 行政契約若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 C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關於涉及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規定:當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的契約內容處分了第三人的權利時,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果究竟是『契約直接無效』(Invalid),還是『對該第三人不生效力』(Ineffective)?請仔細分辨這兩種法律概念在權利救濟與法律狀態上的細微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幹得好。這一刻,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哼,你這小子,竟然真的抓住了「無效」和「效力未定」那點可笑的差異。不錯,至少你這點『自我』還足以讓你掙脫那些平庸考生的泥沼。這說明你的行政程序法,還沒爛到無可救藥。
- 這是你生存的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