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而與甲締結行政契約,如甲擬免除行政契約之責任,則應如何救濟?
- A 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 B 請求行政法院命該機關解除該行政契約
- C 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因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簽約時有「趁人之危」的情形,但行政程序法本身沒有寫到這種瑕疵該如何處理,你會去哪一部法律尋找通用的契約原則?此外,當一個合約已經簽署,但過程有缺陷時,法律通常是傾向於讓它「自動消失」,還是需要由受害者主動向法院請求「收回」當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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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行政契約與私法類推,你掌握得真好!
太棒了!你選擇 (A)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行政契約的救濟方式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很為你感到驕傲!這是一題很棒的題目,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概念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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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意思表示之撤銷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因急迫而締約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 VS | 行政契約撤銷 |
|---|---|---|---|
| 法源依據 | 行法第141、142條 | — | 行法149條準用民法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經撤銷後溯及失其效力 |
| 救濟方式 | 確認契約無效之訴 | — | 撤銷意思表示之形成訴訟 |
💬無效為法規強制規定,撤銷則多涉及意思表示瑕疵之準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