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A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 B 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 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 D 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行政契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請求調整契約所做的拒絕函覆,其法律性質究竟是具有高權色彩的「行政處分」,抑或是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這項定性將決定本案應適用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還是應提起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契約義務的「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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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行政契約之救濟精髓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行為二分法(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及對應的訴訟類型有極為清晰的法理邏輯。
- 觀念驗證:為何是「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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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情事變更救濟
💡 行政契約調整請求之救濟應採「一般給付訴訟」,非課予義務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關係 | VS | 行政契約關係 |
|---|---|---|---|
| 行為特徵 | 高權性、單方性 | — | 合意性、對等性 |
| 拒絕之性質 | 構成行政處分 | — | 屬履行契約之爭議 |
| 適用的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行政契約爭議回歸對等關係,應以一般給付訴訟解決,而非以處分為前提的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