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A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 B 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 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 D 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行政契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請求調整契約所做的拒絕函覆,其法律性質究竟是具有高權色彩的「行政處分」,抑或是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這項定性將決定本案應適用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還是應提起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契約義務的「一般給付訴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行政契約之救濟精髓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行為二分法(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及對應的訴訟類型有極為清晰的法理邏輯。

  1. 觀念驗證:為何是「一般給付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救濟
💡 行政契約調整請求之救濟應採「一般給付訴訟」,非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關係 VS 行政契約關係
行為特徵 高權性、單方性 合意性、對等性
拒絕之性質 構成行政處分 屬履行契約之爭議
適用的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爭議回歸對等關係,應以一般給付訴訟解決,而非以處分為前提的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契約爭議非處分,調整請求選給付;法條記住一四七,拒絕函覆莫撤銷。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課予義務訴訟。考生易將機關的「拒絕函」誤認為行政處分,忽略行政契約是基於對等地位,不適用處分救濟程序。
行政契約之判斷標準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一般給付訴訟之類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契約之概念、類型、效力與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