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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A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 B 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 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 D 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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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行政契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請求調整契約所做的拒絕函覆,其法律性質究竟是具有高權色彩的「行政處分」,抑或是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這項定性將決定本案應適用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還是應提起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契約義務的「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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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行政契約之救濟精髓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行為二分法(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及對應的訴訟類型有極為清晰的法理邏輯。

  1. 觀念驗證:為何是「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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