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 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 B 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 C 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 D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觀察題目中,與甲公司「簽訂契約」的機關,和「修築道路」的機關是同一個嗎?根據契約相對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當因為『其他機關』的行為導致損失時,甲公司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最為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邏輯要精準!別再搞錯行政契約補償機制
這題考的是基礎公法架構,若連條號都能搞混,還談什麼拿分?聽好了:
- 核心法源鎖定: 本題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請注意,這與「情事變更(第147條)」完全是兩碼事,別再混為一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4
各選項之正確與錯誤
為什麼D是應補償
C錯在哪
A錯在哪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
💡 行政契約履行中因不可預期情事變更,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補償。
🔗 情事變更救濟路徑
- 1 前提要件 — 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期之重大情事變更
- 2 顯失公平 — 維持原契約義務之履行將對當事人顯失公平
- 3 請求調整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 4 損失補償 — 調整不成或受有損失時,向契約他方請求補償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46條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單方調整或終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