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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 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得向 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 B 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 C 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 D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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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題目中,與甲公司「簽訂契約」的機關,和「修築道路」的機關是同一個嗎?根據契約相對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特別規定,當因為『其他機關』的行為導致損失時,甲公司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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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要精準!別再搞錯行政契約補償機制

這題考的是基礎公法架構,若連條號都能搞混,還談什麼拿分?聽好了:

  1. 核心法源鎖定: 本題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請注意,這與「情事變更(第147條)」完全是兩碼事,別再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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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之正確與錯誤
為什麼D是應補償
C錯在哪
A錯在哪
📝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
💡 行政契約履行中因不可預期情事變更,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補償。

🔗 情事變更救濟路徑

  1. 1 前提要件 — 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期之重大情事變更
  2. 2 顯失公平 — 維持原契約義務之履行將對當事人顯失公平
  3. 3 請求調整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4. 4 損失補償 — 調整不成或受有損失時,向契約他方請求補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46條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單方調整或終止權。
🧠 記憶技巧:情事變更:不可預見、顯失公平、調整優先、補償在後。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損害是由交通局修路造成,就應向交通局請求補償,忽略了補償請求權係基於行政契約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之單方變更與終止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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