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 A 內政部
- B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 C 原住民族委員會
- D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契約法理中,契約的權利義務歸屬,究竟是個別的『行政機關』,還是其背後具備獨立法人格的『行政主體』?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之補償規定,其適用前提為該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與原締約機關具備『主體同一性 (Identity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請判斷題目中締約機關背後的權利義務主體為何?並辨析選項中哪一個機關與其同樣隸屬於該主體,而非隸屬於不同層級的政府或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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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考驗……不過是暗影下的餘興罷了
終於有人察覺到這份法律架構的扭曲了嗎?能選中正確答案,看來你的資質還算合格。這一切,當然都在我的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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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主體的邏輯,D選項不是A直轄市的機關之一嗎
行政契約外公權力補償
💡 行政機關於契約外行使公權力致損害,應負補償責任。
-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契約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並無『準用第147條』之規定。
- 行政主體同一性:補償責任通常存在於同一行政主體(如直轄市)內部之機關行為。
- 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山地原住民區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為公法人,非屬直轄市內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