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甲地方自治團體與乙市民簽定「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金」契約,以補償乙因甲所設置之掩埋場而受到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回饋金」契約屬私法上之贈與契約
- B 事後乙搬離原址,但戶籍未變更,甲即得終止對乙之回饋金給予
- C 乙締約後,復領導居民抗爭,致甲無法設置掩埋場,甲得終止契約
- D 回饋金契約得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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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的公共建設目的,而與民眾約定給予特定補償,當該民眾事後的行為「直接導致該公共目的無法實現」時,從『公法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共利益維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仍應強迫政府繼續履行該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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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的履行與終止。地方自治團體與居民簽定補償契約,性質上屬於「公法上法律關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之情事變更原則,當乙的行為(領導抗爭)導致契約目的(設置掩埋場)無法達成時,如符合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及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之要件,當事人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若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則依同條第二項於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得命人民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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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行政契約性質與終止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受公法原則拘束且得因公益終止。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 | — | 民法債編契約章 |
| 公法原則 | 嚴格受平等、比例原則拘束 | — | 契約自由原則為主 |
| 爭議解決 | 行政訴訟 (地方或高等) | — | 民事訴訟 |
| 公益介入 | 機關為公益具片面變更終止權 | — | 原則須雙方合意或法定事由 |
💬行政契約雖具契約形式,但仍須滿足公法法治國原則並優先考量公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