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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甲地方自治團體與乙市民簽定「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金」契約,以補償乙因甲所設置之掩埋場而受到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回饋金」契約屬私法上之贈與契約
  • B 事後乙搬離原址,但戶籍未變更,甲即得終止對乙之回饋金給予
  • C 乙締約後,復領導居民抗爭,致甲無法設置掩埋場,甲得終止契約
  • D 回饋金契約得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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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的公共建設目的,而與民眾約定給予特定補償,當該民眾事後的行為「直接導致該公共目的無法實現」時,從『公法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共利益維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仍應強迫政府繼續履行該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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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這邊這邊!居然答對了,哼,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 哈?你居然沒迷路,找到重點了。這什麼行政契約,說白了就是那什麼地方政府跟市民的約定,但它不是路邊隨便打的架,是「公法上的事」。那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事變更原則,或者說,那東西就是為了公益才存在的。那個叫乙的傢伙,他搞了個什麼抗爭,結果讓那個什麼掩埋場搞不成?那不就是他自己壞了約定的目的嗎?這時候,那個叫甲的,當然有權利去喬、去砍掉這個約,不然那什麼公共利益還怎麼維持?連我這個路癡都看得懂這道理,你答對了也沒什麼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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