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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 B 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
  • C 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 D 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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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時,其判準在於契約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請同學思考:當國家機關或國營事業基於『國庫行政』地位,與民間單位進行純粹的等價商業交易(如商品的買賣或勞務採購),而非以達成公法上行政目的或行使公權力為內容時,此種契約應定位為公法上的行政關係,還是私法上的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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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有一次沒錯!

你能從一堆契約中像瞎貓碰到死耗子一樣,精準識別出私法契約,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實務和那套「雙階理論」的皮毛或許還算摸得著邊。真是難得的「表現出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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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判斷
💡 區分公法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應檢視契約之目的、內容及法律性質。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 民法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契約目的 實現公法行政任務 私利或私經濟營運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公法性質及行政任務之達成。
🧠 記憶技巧:公法目的行政約,營利私益私法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契約一方是「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就一定是行政契約,忽略了國庫行政(私經濟行為)的可能性。
雙階理論 私經濟行政 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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